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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邢淑英与潮河镇刘家坪村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邢淑英。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刘家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加进,村主任。邢淑英与五莲县潮河镇刘家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02)莲叩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淑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潮河镇刘家坪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已履行102000元,尚欠16219元。五莲县潮河镇刘家坪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履行了16219元,其它互不追究。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邢淑英与五莲县潮河镇刘家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