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行审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回字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回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267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普杰,该局卧佛堂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回字娟,女,39岁,村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6213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6日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同月4日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20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16213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河北省土地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结束,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写明调查的主要经过、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和下一步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全体成员签名。审议中的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笔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6日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同月4日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反法律程序,故本案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6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