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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艳林、XX等与廖家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林,XX,廖家军,胡平,随州市安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廖焕然,刘天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民初2279号原告:黄艳林,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XX,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黄艳林之夫。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出庭、参加诉讼、调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廖家军,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胡平,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廖家军之妻。被告:随州市安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星光二路。法定代表人:廖焕然,经理。被告:廖焕然,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刘天娇,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系被告廖焕然之妻。原告黄艳林、XX与被告廖家军、胡平、随州市安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得物流公司)、廖焕然、刘天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艳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家军、胡平、安德物流公司、廖焕然、刘天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艳林、XX诉称,2014年12月6日,被告廖家军、胡平以公司急需用钱,向我借款1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由被告廖焕然提供担保。当时口头约定利率为2%,后经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家军、胡平、安德物流公司、廖焕然、刘天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被告廖家军、胡平以公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其内容为“借到XX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00元。出借人电话:134××××6672出借人账号:建行大十字街62170026824702011365;借款人账号:随州工商银行牡丹支行622081805000354447廖家军;借款人账号:农行开发区分理处6228453278002808173胡平。第一借款人:廖家军第二借款人胡平,担保人:廖焕然监证人:XX奇,二0一四年十二月六日。当日,原告黄艳林向被告廖家军账号转款14万元,被告廖家军每月向原告账号按月利率2%计息,截止时间2015年4月底。此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黄艳林、XX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得物流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廖家军、胡平向原告借款,有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佐证。被告廖家军、胡平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诉请中的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据虽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庭审中原告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廖家军每月支付利息2800元,且未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故本院对利息部分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廖焕然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被告廖家军、胡平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刘天娇并非担保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家军、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艳林、XX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焕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艳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廖家军、胡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夏定刚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