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萃芳、郑萃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萃芳,郑萃然,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萃芳,郑萃然,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萃芳,郑萃然,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萃芳,郑萃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469号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金溪大道363号。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通、杨丹,原告员工。被告:郑萃芳,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告:郑萃然,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萃芳、郑萃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郑萃芳已于2017年4月19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黄望生人民陪审员 吴少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