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徐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64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安区镇宁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孙勇。被执行人徐瑛。本院在执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瑛(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66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