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汪艳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艳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4民特3号申请人:汪艳红,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人汪艳红申请宣告汪永红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汪艳红称,申请人汪艳红之姐汪永红因个人感情问题于1988年9月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亲属经多渠道寻找未果。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汪永红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汪永红,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武汉市汉阳县水泥厂职工,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系申请人汪艳红的姐姐,于1988年9月底因个人感情问题受到打击离家外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甸街蔡甸派出所出具注销汪永红户籍信息的证明,证实汪永红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四年未归。申请人汪艳红申请宣告汪永红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汪永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汪永红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汪永红未婚,其与申请人汪艳红之父汪拯华、母黄克荣分别于1999年4月、2008年11月去世,夫妇二人育有汪永红、汪艳红二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汪永红于1988年9月底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多方查找无果,有关部门对此予以了证明,现法定一年的公告期已届满,汪永红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汪艳红提出宣告汪永红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汪永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 英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