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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延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29号之一被执行人:马延良,男,回族,1958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本院在执行马延良盗窃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延良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