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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与王志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王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志红,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关于被执行人王志红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志红应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3执2145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本院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王志红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2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禤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