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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利民与王新、王永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民,王新,王永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022号原告:赵利民,男,1982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李晓辉,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告:王永生,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民与被告王新、王永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利民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赵利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