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兰轲与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凯群、廖洪贵、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轲,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凯群,廖洪贵,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45号申请人:兰轲被执行人: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凯群被执行人:廖洪贵被执行人:蓝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03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凯群、廖洪贵、蓝彬银行存款叁佰肆拾万圆整(小写:3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