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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志勤与石建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勤,石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字第195号申请人胡志勤,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石建斌,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志勤与被执行人石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建斌在银行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