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彪与万霞、沈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霞,李彪,沈锋,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霞,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彪,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锋,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十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兵,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上诉人万霞因与被上诉人李彪、沈锋、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彪以债权转让协议为权利依据向沈锋、万霞、刘兵主张权利,万霞、沈锋对让与债权提出异议(沈锋未参加诉讼,通过万霞递交《情况说明》进行抗辩),且担保人刘兵不能证实让与债权是否真实,为查明让与债权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应当通知债权让与人丁飞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煜审 判 员 党龙泉代理审判员 汪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正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