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2执恢31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312号之五被执行人王爱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执恢312号之五裁定书,于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爱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184.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