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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如意与倪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意,倪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意,男,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倪金梅,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如意与倪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如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21执9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