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如意与倪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意,倪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1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意,男,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倪金梅,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如意与倪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如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21执9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