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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高绍国、马道玲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高绍国,马道玲,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131号原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坝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春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绍国,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马道玲,女,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238省道与长江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高绍国,职务未提供。原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绍国、马道玲、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绍国、马道玲、江苏大爱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丽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