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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李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李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芈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