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李会容与刘军、刘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容,刘军,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3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容,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杰,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会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军、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彭法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刘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申请执行费14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机构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渝XXXX**号小汽车一辆,但未发现该车的具体下落。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43执16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会容发现被执行人刘军、刘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勇审判员 任昌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