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景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景雄,雷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76号。被执行人赵景雄,男,1971-2-15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号园中苑1栋1-3-2号。被执行人雷莉,女,1974-3-26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2015)桂0304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景雄进行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财产350552.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