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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步义与李占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郑步义与被执行人李占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占林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77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占林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郑步义履行了本金38770元等费用,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5)和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