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金山经销服务部、戴启龙��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金山经销服务部,戴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市分公司金山经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黄勤,经理。被执行人:戴启龙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金山经销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戴启龙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436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请执行人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4360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朝晖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