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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芜湖鑫轩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鑫轩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561号申请人:芜湖鑫轩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芜繁公路饮服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544550276(1-1)。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渡春路29号3-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611877R。法定代表人:宁传云,职务不祥。被申请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25号5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5857X1。法定代表人:郑吉清,职务不祥。芜湖鑫轩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鑫轩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鑫轩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卫岗支行账号(在50万元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在6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芜湖鑫轩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陈斌、李丽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芜宁路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对申请人芜湖鑫轩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陈斌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轿车、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芳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