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福仙与袁俊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仙,袁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孙福仙,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戴启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袁俊波,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孙福仙与被执行人袁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4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雁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