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大儒世家绿园归壹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周绍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大儒世家绿园归壹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周绍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609号原告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亭路50号24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李雄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兆增、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大儒世家绿园归壹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梅亭路50号大儒世家绿园小区归壹墅物业中心二楼。主任:林明春。委托代理人苏湖城、何伟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绍明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大儒世家绿园归壹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周绍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福州市鼓楼区大儒世家绿园归壹墅小区业主,被告一系归壹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2014年11月24日,被告一擅自与被告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归壹墅小区15#楼下(方位)靠西侧后半部分公厕和垃圾集散间出租给被告二作为便民食杂店。但是,根据归壹墅小区的建设规划要求,被告一所出租出去的房屋系用于建设公厕及垃圾集散间,而并非用于商用。而且,两被告不顾建筑质量安全,擅自打通公厕及垃圾集散间响铃的墙壁,给全体业主留下了安全的隐患。同时,两被告为了谋取私利,破坏公厕用房前的绿化带,擅自改建成小区道路,园林局及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曾多次依法对两被告进行行政执法,但两被告却未停止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一违背建筑规划,擅自将公厕及垃圾集散用房出租给被告二改为便利店使用,而且两被告破坏绿化带,将其改造为小区道路,已严重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归壹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占归壹墅小区15#楼公厕用房及垃圾集散间,并将上述用房恢复原状;2.两被告支付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的房屋占用费8400元归全体权利人所有;3.两被告将破坏的小区绿化带恢复原状;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其一、原告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告知后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系诉争小区业主;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使诉争小区仍有部分商品房未出售,原告亦未实际使用未出售的商品房,故原告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大儒世家绿园归壹墅小区公共部分的实际使用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恒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佳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