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根长与江门市浩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燮璘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长,江门市浩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燮璘,尹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陈根长,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浩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竹排街2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郑燮璘。被执行人:郑燮璘,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尹柳青,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陈根长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浩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燮璘、尹柳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一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