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张发忠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张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426-3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春海,局长。被执行人:张发忠,男,1964年3月13日生,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发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7日以被执行人张发忠擅自于2008年5月10日未经批准占用寿光市侯镇台后村耕地210平方米建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寿国土资罚字(2015)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寿光市侯镇台后村村民委员会;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审查认定,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张发忠送达了寿国土资罚字(2015)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罚字(2015)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意见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罚字(2015)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执行人张发忠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寿光市侯镇台后村村民委员会,并拆除非法占用的2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与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