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宋杰与焦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宋杰,焦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杨宋杰。被执行人焦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21500元(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蔡保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