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晶晶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蒲河新城会计核算中心,张晶晶,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异4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沈阳蒲河新城会计核算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树正。申请执行人张晶晶,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晶晶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蒲河新城会计核算中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沈阳蒲河新城会计核算中心称,贵院拟扣划的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我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50000元,属我区幼儿师范学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9号)文件的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因此,750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用于解决我区幼儿师范学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此外协助执行案件所涉及的人员均属于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不涉及农民工。综上,请求法院解除(2017)辽0114执56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张晶晶诉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下达(2017)辽0114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一项:“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前给付原告张晶晶150000元”。张晶晶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辽0114执56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沈阳蒲河新城会计核算中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又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晶晶在2014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沈阳市艺术幼儿师范学校异地新建项目工作,受雇于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晶晶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确系劳务合同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晶晶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2017)辽0114执5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系(2017)辽0114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而(2017)辽0114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确认了申请执行人张晶晶因进行沈阳市艺术幼儿师范学校异地新建项目工作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了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至于异议人所提出的申请执行人系管理人员,不涉及农民工的主张,本院认为,异议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农民工是否可以担任管理人员本院亦无法认定,因此,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2017)辽0114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辽0114执56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沈阳蒲河新城会计核算中心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彭艳君陪审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