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袁中鑫与徐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鑫,徐龙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530号原告:袁中鑫,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睢县。被告:徐龙龙,男,汉族,1997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睢县。原告袁中鑫与被告徐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袁中鑫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中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中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中鑫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