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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仕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伦,张仕伦,张仕伦,张仕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132执61号 移送人: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县沙坪镇东风新城。 被执行人:张仕伦,男性,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张仕伦罚金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仕伦已自动履行了(2015)峨边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峨边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冉 金 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左拉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