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王伦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王伦清,严健勤,严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区。负责人:潘宏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伦清,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审被告:严健勤,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原审被告:严建敏,男,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上诉审查期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在本案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负担,其多预付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杏花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