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孝年与常训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孝年,常训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325号原告宋孝年,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训春,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882768512D,住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21号。主要负责人王志波,该公司理解。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原告宋孝年与被告常训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宋孝年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孝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孝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孝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