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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刑初120号自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嵩县。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嵩县。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郭某某已主动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审判员  贾改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