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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执4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松良、吴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松良,吴娟,临安玖玖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4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松良,男,住所地临安市。申请执行人:吴娟,女,住所地临安市。被执行人:临安玖玖酒吧,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城新天地4幢3楼,组织机构代码:L5175205-3。申请执行人陶松良、吴娟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安玖玖酒吧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一案,因被执行人临安玖玖酒吧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临安玖玖酒吧经营者王天忠名下车牌为浙A×××××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闻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