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与折林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折林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1213号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住乌海市海勃湾区青山东路、林荫大道北。法定代表人:车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婕,女,汉族,1990年1月1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该公司办公室主管,住乌海市凯豫苑小区5-3-402室。委托代理人,马仙凤,内蒙古帮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折林清,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乌海市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诉被告折林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献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折林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撤回对折林清的起诉。审判员张献国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徐佐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