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姚祥与武汉安迪戴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祥,武汉安迪戴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821号原告姚祥。被告武汉安迪戴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祥诉被告武汉安迪戴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祥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祥负担。审��员贾继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