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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车岩峰与被告周贤达、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岩峰,周贤达,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4695号 原告:车岩峰 被告:周贤达 被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岩峰与被告周贤达、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岩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巍 人民陪审员  管霞 人民陪审员  刘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