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成友与陈学刚、赵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友,陈学刚,赵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78号原告:朱成友,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陈学刚,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赵雅君,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经常居住地不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成友与被告陈学刚、赵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陈学刚、赵雅君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朱成友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陈学刚、赵雅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