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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齐彦松与齐同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彦松,齐同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251号原告:齐彦松,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址蠡县。被告:齐同乐,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住址蠡县。原告齐彦松与被告齐同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齐彦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彦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彦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齐彦松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人民陪审员  孔卫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