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蕊与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蕊,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赵蕊,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西安市城乡建设干部学校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一号2单元6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78********。被执行人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蕊与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6532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而在本院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均未执行,涉及金额大,属集团案件,现本院正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