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石志坚与广州金爷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9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金爷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志坚,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爷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新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浩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志坚,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韩洪涛。原审第三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韩洪涛。上诉人广州金爷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4民初4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情形,应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无论是涉案标的,还是案件的影响力,在该辖区内都不具有重大影响,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情形,不应由本院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爷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据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