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兴岭,冯桂平,张兴英,冯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振兴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兴岭,男,汉族,1959年3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冯桂平,女,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兴英,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冯玉兰,女,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兴岭、冯桂平、张兴英、冯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99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