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奥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奥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37号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运发。委托代理人:吴城晨,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奥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华。被告:江西中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细妹。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吉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奥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5.38元,减半收取为30252.69元,由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涂光熙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