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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国增申请执行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增,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增,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国正,总经理。关于刘国增申请执行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