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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与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融水县上上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负责人:黄意会,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经营者:毛兴奇,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与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1691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融水县融水镇峰逸酒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92348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为个体工商户,属毛兴奇个人经营。另查明,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经营者毛兴奇在中国农业银行融安支行河东分理处账号为62×××70的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应予冻结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融水县上上酒吧经营者毛兴奇在中国农业银行融安支行河东分理处账号为62×××7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5000元。2、?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