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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刘龙山、张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刘龙山,张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82号原告:陈军,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刘龙山,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张碧辉,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陈军与被告刘龙山、张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军以欲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