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庆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梁庆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249号原告: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丽景花园小区36幢B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7978307R。法定代表人:何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雄,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庆禹,男,成年人,住楚雄市。原告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庆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瑞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