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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许望新与杜登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望新,杜登锋,何天,杜毛志,胡新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149号原告:许望新。被告:杜登锋。被告:何天,系被告杜登锋之妻。被告:杜毛志。被告:胡新安,系被告杜毛志之妻。原告许望新与被告杜登锋、何天、杜毛志、胡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许望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毛志、胡新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望新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望新撤回对被告杜毛志、胡新安的起诉。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