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民终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16)2902中建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晓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置地(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丹,鞍山英凯德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置地(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郑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辽宁久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姝,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丹。委托代理人:艾智慧,鞍山市普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鞍山英凯德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153号。法定代表人:车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建置地(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丹、原审被告鞍山英凯德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1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瑞虹代理审判员  张 彤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薄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