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炳华与俎海霞、袁永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华,俎海霞,袁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241号原告:李炳华,武川县农牧局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文兵,武川县可镇青山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俎海霞,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袁永强,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现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原告李炳华与被告俎海霞、被告袁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海丽审 判 员 倪丽丽人民陪审员 任俊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