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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岳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审被告:岳某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某、原审被告岳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慧审判员 惠海胜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